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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今天上午解答: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中的难题该这样解决!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6年11月3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

        对于大家给关心的,当前土地流转速度,以及如何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问题,韩长赋表示:当前总的前提还是要引导土地规范地流转,没有流转谈不上经营权,没有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也就没有“三权分置”。所以说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了4.6亿亩,超过承包地的三分之一。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二分之一。现在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

        《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了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意见》对经营权内涵、权能以及流转形式都作出了规定。目的就是保证经营权的实现,稳定经营者预期。


集体所有权不会被虚置

        有记者反映,在调查采访时发现,随着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农村人口越来越少。一些人认为现在农村集体所有权没有存在必要。这份《意见》如何确保农户集体所有权不会被虚置

  韩长赋回应称,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农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农村的土地只有不到10%是国家的,90%都是农民集体的,所以我们是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主,10%主要是国有农垦。还有不太了解的说土地集体所有就是村委会所有,这也不准确。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拥有大量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仅耕地、草地、林地有60多亿亩,经营性资产达到2.86万亿。实行“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不能被虚置。因此《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

  具体来讲有几条:一是要维护农民集体在承包地的发包、调整、收回、征收以及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能,包括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依法获得补偿。流转进来的新经营主体,你不能长期撂荒、抛荒,集体有监督权。二是要健全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机制。有权利我怎么行使?确实有些地方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全集体所有权有被虚化的现象,《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集体组织民主议事的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承包农户想把土地流转给其他人经营,你得告知集体。总之集体所有权无论怎么改,都是不能动摇的,“三权分置”的基础是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韩长赋在新闻发布会上还表示,在实行“三权分置”之后,需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处理好传统承包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二者的关系。概括起来是两方面。

  一是明确严格保护承包权,强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同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又赋予承包农户在抵押担保等方面更充分的土地权能。

  第二方面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享有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稳定经营预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地力、完善农业基础设施,这样才能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韩长赋表示,总之《意见》把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双方在承包地上权利理清了,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化解流转中产生的纠纷,确保农业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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